六、将部分基金产品的资金管理、档案印章管理、被投或拟投企业评估等相关投资管理工作委托他人办理。
上述行为违反了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05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办法》)第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六条规定,《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(2022年修正)》(证监会令第202号,以下简称《适当性办法》)第三十二条规定和《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》(证监会公告〔2020〕71号,以下简称《若干规定》)第八条第(一)项规定。根据《暂行办法》第三十三条规定、《适当性办法》第三十七条规定、《若干规定》第十三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公司应当对上述问题全面整改,采取有效措施避免违规行为再次发生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@BETHASH6