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91号,以下简称《管理办法》)第三条规定
根据《管理办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,并根据《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》(证监会令第166号)第七条、第八条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。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,履行勤勉尽责义务,组织公司完善内控制度、信息披露制度并严格执行,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合法权益,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。
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,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,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复议与诉讼期间,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。
@BETHASH6